发布者:姜婷婷|时间:2024年06月17日|19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1年6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H装饰”施工定金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定金2万元。2021年7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位于湖北省z市xx区xx路xx号某小区3栋2单元xxx号房屋采取全包承包方式进行装修,2021年7月20日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与被申请人庄某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已开工工地委托被申请人庄某后期进行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21年7月18日,工程期限120个工作日。合同价款为137000元,合同约定工程款根据工程进度分四次支付。
另合同约定,因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因逾期的,每逾期一日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z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曾某已付前三期工程款134260元。其中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取第一期工程款54800元,被申请人庄某收取第二期工程款 47950元、第三期工程款31510元。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场进行装修,期间申请人同意将竣工日期延期至2022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2021年12月24日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022年1月10日申请人通过某向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了解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通知书,2022年1月25日某快递邮寄的通知妥投。申请人2022年1月25日之后为完成装修另外支付费用67834元。
【仲裁意见】
一、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时间问题。
仲裁庭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依照《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完成房屋装修工程,且法定代表人颜某于2021年12月24日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申请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时间是2022年1月25日,仲裁庭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2年1月25日解除。
二、关于返还工程款问题。
依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的约定,申请人应支付工程款137000元,实际支付工程款134260元。
仲裁庭认为,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实际施工,在双方未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款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以申请人在合同解除后自行装修发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返还为宜。另外,申请人交付的定金系为签订施工合同提供的担保,《H装饰施工定金合同》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后,一切以施工合同中约定为准,此合同自动失效”,因返还定金及已经支付的装修款项均系基于被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装修工程的同一行为发生,并且申请人已经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第一期付款时将定金冲抵了应付工程款,申请人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庭认为,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阶段的条件分别为开工、瓦工基础工程完工、木工基础工程完工、整体竣工验收(尾款付清后家具进场),申请人未支付的款项仅为尾款2740元,结合被申请人制定的装修预算表和申请人自行施工的项目及发生的费用,本庭确认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工程款67834元。
三、关于违约金问题。
造成本案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有关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即“乙方应按时完成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任务,因乙方原因逾期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本合同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申请人庭审中确认仲裁请求中的利息即为主张的违约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4.8%的标准计算,此标准低于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仲裁庭准许。鉴于装修合同于2022年1月25日解除,因申请人同意将工程竣工日期延期至2022年1月15日,故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为10天。因装修合同对日利率的换算标准并无约定,则根据银行业惯例,由年利率折算为日利率应以360日计算,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63元。
四、关于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庄某的连带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
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本案中,申请人曾某与被申请人庄某之间并未达成仲裁协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本案被申请人庄某不具有约束力,故庄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五、关于仲裁费用的承担问题。
根据谁败诉谁承担、部分败诉部分承担的原则,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比例。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收到之次日
十日内向申请人曾某返还工程款67834元,并支付违约金563元,合计68397元。
二、驳回申请人曾某对被申请人庄某的仲裁申请。
本案仲裁费7144元,由申请人曾某承担4033元,被申请人湖北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111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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